滁州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有特殊理由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滁州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
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查并上报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征得同意后,和转入学校联系,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后,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1.一年级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一般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方可毕业。
3.学生转专业后,原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与份量相近时,可以办理免修手续。
4.转入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本人没有修读或只修读课程的部分内容,应补修或重修;若未修课程与现有开课时间冲突,可以通过自学方式修读,由转入系负责以闭卷方式进行课程考核。
5.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专升本”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5.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6.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7.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