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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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殊情况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考核合格后,报学院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院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转学意见,经我院及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确认同意及拟转入学校所在地高等教育主管单位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我院原则上不接受其他院校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年限二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累计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按《外交学院学生就医管理规定》,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凭医院正式单据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需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及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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