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新高考网根据往年的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园艺技术、畜牧兽医、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农业经济管理(休闲与创意农业经营方向)
教育部“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畜牧兽医
农业部能力体系建设试点专业:园艺技术
北京市重点建设专业:园艺技术、园林技术专业、市场营销
北京市骨干特色专业:畜牧兽医
北京市示范专业:市场营销
三、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怎么转专业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增强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和弹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籍异动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学院转专业受理对象为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二年级学生,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高职一年级新生,受理时间为每年2-3月;
2.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
3. 各专业同意转出的学生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接收比例一般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为鼓励学生自主、合理流动,除国家规定或符合本专业学习必须的限制性条件外,各专业不得为申请转专业学生单独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
4. 所有转专业学生均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方予毕业;
5. 转专业前,学生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务处予以确认,并通知学生及时补修所缺课程;
6.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通过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
7. 在获学校批准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原专业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
二、申请条件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校医院检查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 经学生申请、所在院(系)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不适应当前所在专业学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 经学院认定,在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特长者;
4. 五年一贯制学生一年级两个学期和高职学生第一学期成绩排名在本班15%以内的学生。
(二)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 通过北京市考试院正式录取,取得高校学籍的学生。
2. 所在院(系)同意转出;
3. 申请院(系)同意转入;
4. 五年一贯制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期的学生,且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
5. 符合申请转入院(系)专业的接收条件;
6. 通过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在校期间转过专业的;
2. 由外校转到我校学习且超过转专业受理时限的;
3 .在校期间受过各种处分的;
4. 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5. 参加自主招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
6. 高考分数低于转入专业班级最低录取分数的;
7. 非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涉农专业。
三、工作程序
1. 各院(系)教学秘书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接收条件。
2. 教务处负责制定转专业工作安排和要求,并在校园网公布;
3.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4. 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院规定及实际情况,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
5.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转入院(系)可组织由相关教授参加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通过笔试和面试方式对拟转入学生(含本院(系)内转专业者)进行考核,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6. 转入院(系)将考核情况及拟转入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复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7.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教学秘书负责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办理转专业手续。对于有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单位负责对相关异议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允许转专业。
四、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