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来源:新高考网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校院职责,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根据国务院、福建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医科大学校院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印发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补、减、缓”六位一体,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三条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高职专升本,下同)和研究生为主。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依据《福建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遇学生学籍异动(编级、转学、转专业或休停退学等)、经济状况显著变动、品行异常(违法违纪受惩处)等情况,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同时将调整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取消其当学年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无偿资助: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因违纪受到处分;

(三)因学习不努力而编级;

(四)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五)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六)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安排。

第三章资助办法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细则》以及其他资助性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学生每学年获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000元人民币。无偿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1000万元。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校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体育教研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负责制订学校学生奖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审核学院推荐的评审结果,检查督促学校学生奖助工作。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定期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校奖助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学院相应成立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党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的评审和有关申报工作;负责相关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款项的发放工作。

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制度,研究制订适合本学院实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资助工作,建立资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班级成立奖助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工作的初步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班级奖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为当然代表。班级奖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示与异议处理

(一)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应在校园网或布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年级、专业、资助等级(金额)、监督电话及联系人等信息。

(二)在公示期或受资助期间,如果学生或教师认为申请人(受资助人)不符合条件或存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受资助人)所在班级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三)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学生或教师反馈。

(四)学生或教师如对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五)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或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经校分管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资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各学院、部门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海外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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