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然后由转出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经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签字;报送学校教务处、校领导审批;
2.申请转入(或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原始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转出(或转入)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签定书等;因病转学的,须提交转入(或转出)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广西区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4.跨省区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学习;
7.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转专业、转学学生,转出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转学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当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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