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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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学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六盘水师范学院优秀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转专业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入、转出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下发“转专业通知书”;

(二)跨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

(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跨大类者(招生时的文、理类别);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特殊情况除外);

(五)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

(六)在院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七)应予以留级者;

(八)应给予退学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拟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其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定,如果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须重新修读并跟随下一年级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二条 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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