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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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加强学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衡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者,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4、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普通类与艺、体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一般专业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互转;专科不能转入本科;三年制不能转入二年制。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专接本的学生。

4、按大类招生已确定所学专业者。

5、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者。

6、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7、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者。

8、应予退学处理者。

9、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工作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下,适当控制转专业学生数量。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期末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汇总后报学生处,拟转入院系组织考核。学生处于开学前一周办理,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学校学生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衡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提出初步意见。

(三)学生拟转入院系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

(四)学生处对申请学生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各专业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额,实行择优录取,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五)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完转入申请专业学习的手续,逾期不办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原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直接载入该生转入专业的成绩表;不符合要求的,按公选课类别记入该生转入专业的公选课成绩。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

第十一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时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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