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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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原则上应该为二级甲等)检查确诊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四)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基础等)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

(一)凡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系,应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7周确定本系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习的人数和条件。一般转出和接收转专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20%。各系应对本单位具体接收转专业学生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程序见《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被批准转专业并已经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在送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还须附带下列材料: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3、因病要求转专业、转学者,应当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专业、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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