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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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发〔2012〕58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吉首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吉首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吉首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及《吉首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适度控制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适度控制转专业的比例,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班级人数偏少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比例适当放宽。
2、个人自愿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公正、公平、公开和规范性原则。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择优录取。
二、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在读学生,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品学优良,学习成绩位于专业排名前20%者;新生转专业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最低录取分数。
3、少数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5、经学校组织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者。
6、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限制条件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者。
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对口升学的学生等)。
5、文科类、理工类、艺体类学生跨类别转专业者。
6、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因学籍成绩问题予以退学处理者。
7、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集中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布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计划和方案。第十五周,各学院根据本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转专业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汇总,并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转专业申请和审核
1、第十六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各专业接收数额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转出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转专业的意见,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转入学院。
2、第十七周,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指已通过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该学院制定的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转专业学生的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接收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填报的《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查,学校审批。第十八周后,教务处根据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人数及学生填报志愿情况,集中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定学校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确认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办理转专业手续。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按此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二年级学生跨门类转专业应跟下一级学习。
四、转专业的教学管理
1、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2、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3、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相应选修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选修相应课程获得学分。
4、转出和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本办法自2012年11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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