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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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淮阴师范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新高考网根据往年的淮阴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淮阴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一、淮阴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淮阴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淮阴师范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淮阴师范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一览表

序号专业名称类型级别批准建设单位立项时间
1物理学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国家级教育部2008
2思想政治教育国家级教育部2009
3生物技术“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国家级教育部2013
4汉语言文学省级特色专业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06
5化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06
6数学与应用数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0
7生物科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0
8地理科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0
9思想政治教育省立项建设重点专业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0法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1汉语言文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2汉语国际教育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3数学与应用数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4信息与计算科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6物理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7应用物理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8电子信息工程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19化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0应用化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1化学工程与工艺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2地理科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3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4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5地理信息科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6生物科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7生物技术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8生物工程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29小学教育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30历史学省部级江苏省教育厅2012 
31物联网工程省高等学校软件服务外包省部级--------------
32软件工程
省部级--------------
3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项目省部级--------------
34电子商务
省部级--------------
35数字媒体艺术
省部级--------------
36电子信息工程
省部级--------------
37信息与计算科学
省部级--------------
38电子信息工程省卓越工程师(软件类)省部级--------------
39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省部级--------------
4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省部级--------------

三、淮阴师范学院怎么转专业

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坚持以人为本,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须严格遵守主管部门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批校转专业计划;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批特殊条件学生转专业申请等。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系)负责人、骨干教师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学院转专业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审核报名学生转专业资格;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三、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大学一年级或符合下列第六条至第十条条件之一的二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需降级学习。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因患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九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原因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条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含定向生、合作办学类等);

(三)艺体类跨类转专业或同类中考试录取方式不同的专业互转;

(四)属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在读期间已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

(六)就读三年级(含)以上年级,或已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

(七)一年级通识通修课程未能全部合格(含补考)的;

(八)正在休学期或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的;

(九)受到考试违纪处理或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的;

(十)其他有失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

四、转专业程序

第十二条  方案公布

每年上半年,学校公布当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各转入专业计划数及考核办法。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类)一年级学生人数及教学资源条件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向学校报送可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人数(各专业(类)转入人数不得超过转入专业(类)当年招生数的30%)及限转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一般安排在6月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名申请,学生根据学习志趣、自身条件,并结合接收专业的基本条件,在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中选择合适的专业填报,每个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填报。

符合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第九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转入同一学科门类下的其他专业。

符合上述第十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不需提交转专业报名申请。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资格审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与录取

学校统一组织下,二级学院自主考核;所有申请转专业学生均需参加转专业考核。各接受专业根据转专业考核总成绩排序、专业接收计划等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将审核通过后的拟录取学生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转专业考核总成绩(百分制)计算办法:一年级已修课程结业考核平均成绩(以平均学分绩点换算为成绩)(占40%)和转专业考核成绩(占60%,含笔试40%和面试60%)两项构成。  转专业考核成绩实行系统管理,转专业考核总成绩(百分制)由系统按照设定的计算办法自动生成。

符合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参照转专业考核总成绩和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评审通过后录取,录取不受转专业转入计划限制。

五、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转入学院应在转专业学生入院报到时,确定其课程学分抵认情况,并帮助其拟定补修课程学分计划,填写《转专业学生学分抵认及补修安排表》,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在转出专业已修得学分的通识通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可以互相抵认;学分、学时有差异的课程之间互相抵认由开课学院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其他课程学分抵认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教务、学工管理人员在收到转专业结果公布文件后,须做好学生学籍材料、学生档案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或按要求参加相应活动,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结果经学校正式公布后,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各转出学院在学生办理手续时需审核拟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应修通识通修课程考核情况,有未能全部合格(含补考)的学生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公示期如有异议,可按程序分别向学院与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暂行办法》(淮师办[2013]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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