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考军校国防生报考条件及体检项目标准及视力身高要求
青海军校国防生招生计划官方暂无公布,新高考网先贴出的招生通知,可供参考!
,9所军队(武警)院校在青招生216名,13所军队签约高校在青招收国防生47名。在招生工作即将展开之际,记者采访了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区招办”)有关负责同志,就广大考生和家长普遍较为关切的问题,对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以确保有报考意愿的考生和家长了解新的政策规定,明白报考程序和步骤。
问: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在青招生的条件是什么?
省军区招办: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中学高中毕业,未婚;政治条件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身体条件达到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有关标准。从起,根据国家兵役制度规定,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最低报考年龄均不得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出生时间应为1995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取消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报考限制,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问: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体检内容有哪些?
省军区招办:军检包括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实施,省招办配合,从军队院校和驻普通高校选培办抽调人员具体实施。一是省军区招生办拟制军检工作手册,明确军检工作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并通过青海省招考信息网公布,考生可从省招办官方网站或在军检现场获取关于军检相关信息;二是参加面试考生合格数量按照各院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倍掌握;三是考生对军检结论有异议可向省军区招生办提出复议申请;四是高考体检结论不作为考生是否参加军检条件。
问: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投档录取有哪些规定?
省军区招办:一是省招办依据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和指挥、非指挥类分别向院校投档。投档时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二是保留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的资格,取消“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等4类对象的优先录取资格。三是投档过程中,招生院校与省招办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省招办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问:招生工作信息公开渠道有哪几个?
省军区招办:一是登陆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网(Gaokao.Chsi.com.cn)、中国军网(www.81.cn)和军队新高考网(www.81rc.mil.cn)查询招生政策信息;二是招生院校开辟的网络专栏以及省军区招生办开通的咨询电话(0971-6391226),提供招生政策、计划,以及军检安排等信息咨询;政治考核表、面试表和军检工作手册等文件均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或查询,军检结果可通过电话和省招办官方网站查询。
问:报名和招录程序有哪些?
省军区招办:考生在省招办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中学填报军校和国防生志愿即为报名(注:军校和国防生属提前单独批次录取,考生必须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表》“提前单独录取”栏内填报军校或国防生志愿);按照县(市、区)人武部组织政治考核、考生本人填报志愿、省军区集中组织军检、省招生办投档、院校录取的程序进行。军校和国防生招生执行提前单独批次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地方院校再开档录取;未被军队院校录取、或未被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地方院校录取,对地方院校的投档录取不会产生影响。
问: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学员、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的定义和区别有哪些?
省军区招办:1、军事院校学员“入学即入伍”,拥有军人身份;2、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主要由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招生,学员入学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者,择优选拔为军队干部分配到部队工作,未被选拔为军队干部的毕业学员,面向社会自主就业,可以优先招聘录用为军队文职人员;3、国防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考核合格才办理入伍手续;国防生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学生接受相同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教育,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国防生还要完成规定的军政训练课程,接受所在高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双重管理。
军校体检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
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
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
外合格。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
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