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和转入学院考核认可,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录取时为不同批次的;
(四)同一批次录取分数差比较大的;
(五)其它专业转入有特殊要求专业的;
(六)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转入其它专业的;
(七)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八)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的;
(九)应予以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办理转学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加盖转出及转入院校公章);
(二)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三)接收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四)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校学生部门公章);
(五)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六)转学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