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什么时候出来
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辽东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新高考网根据往年的辽东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辽东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辽东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辽东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辽东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国家级高职教改试点专业:投资与理财、会计电算化、酒店管理、服装工艺技术
省级高职示范专业:酒店管理、服装工艺技术
省级重点支持专业:园艺
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纺织工程
校级重点学科:人文地理学、应用化学
三、辽东学院怎么转专业
辽东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东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专家组考核后,认为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专业调整的需要而调整专业的;
(五)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学生总数学习成绩排名15%以内(含15%)且学生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或学习成绩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一年级学生;
第五条 同一专业转入的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当年实际报到人数的15%(含15%),如超过15%,则按照当年高考录取分数高低排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五)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六)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八)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三章 时间安排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学校每年的3月份、9月份集中受理一次学生的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学生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填写《辽东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辽东学院学生转专业学习成绩认定表》、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的成绩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统一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转专业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成绩审核,审核后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协调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通知学生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五)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学生持原所在学院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确认;
(七)学生持学费收据和教务处审核确认的成绩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转入专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相关的选修课程。转专业后,转入专业已开设但未修读的课程,按课程重修规定要求缴费后,由学生随其他年级或者随重修班级进行修读。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完的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可以免修,原己修课程己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德、智、体各方面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发放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东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辽东学院〔2014〕2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