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我校招录的本、专科学生,可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条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同层次在校生人数的10%。
第三条转专业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其他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转专业工作每学年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上学期的所有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并且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专业学生前40%。
第五条确有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有相关作品、获奖证书等证明,并能满足转入学院提出的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考核成绩的要求;
第六条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并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报(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第八条保留学籍的学生,参军入伍后正常退伍的,复学后可放宽转专业限制;
第九条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作专业调整:
(一)招生时已经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春季高考、专升本、五年一贯制的;
(三)校企合作专业跨合作办学单位的、贯通培养转入本科段的;
(四)跨文理大类、艺术类、体育类,非师范类转入师范类的;
(五)应予以退学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已经转过专业的;
(八)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九)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办学标准,生师比等办学指标为限制招生专业,不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按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比例,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经审核后予以公布。具体考核方式由学院确定,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
第十二条报名、资格审核
(一)具备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学生;
(二)学生登录学校网站查看本人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情况,并网上报名;
(三)学生提交《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交至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
(四)学院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五)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考核与接收
(一)报名人数少于拟接收人数的,该部分学生可以直接接收;
(二)报名人数多于拟接收人数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三)接收学院在本学院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四)接收学院将公示后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并经学校研究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
第四章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合理选择当学期课程。
第十五条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秋季学期开学后,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第七条所列情况在复学时办理,第八条所列情况在每年10月份办理。
第十六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补修转入专业秋季学期开出的课程。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学生转专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将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