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单招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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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7年单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单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单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2330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邮政编码:271199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简介:学院是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现占地839亩,建筑面积26.3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7.5亿元,仪器设备总值1.05亿元,馆藏图书81.13万册。在职教职工70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3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321人。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机械与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冶金与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商务管理系、师范教育与艺术系、医学技术与护理系8个系,18个研究院所,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粉末冶金先进制造重点实验室)。现有招生专业39个,建有201个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263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10455人。
第九条 办学特色:坚持“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及“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逐步形成了校企一体的办学特色、工学结合的教学特色、引领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特色和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全面提升的校园文化特色。
第十条 办学成就:学院建有8个山东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5个省级教学团队,29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4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有山东省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劳动模范2人、山东省优秀发明人2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1人。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5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山东高校十大师德标兵1人。荣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各类奖项521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12项、二等奖34项;省级特等奖5项、一等奖98项、二等奖142项。自建校以来共为社会输送各类技能型人才2万多人,就业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学院”、“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与德育工作双优学院”、“山东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12月,学院顺利通过山东省教育厅项目验收,成为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单独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讨论决定单独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单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纪委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报名缴费
第十五条 报名和缴费
报名及缴费时间:4月6日-10日(每天8:00-20:00)。缴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校组织的小语种等招生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5号)文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科目及分值:
4月15日上午9:00-11:00,笔试(语数外综合),总分300分;下午12:30-17:00,面试,总分120分。
第六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分专业单独招生计划表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学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院按照单独招生计划1:1录取。
第十九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根据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考试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分别录取。为平衡学院各专业生源数量和向校企合作专业倾斜,2017年单独招生在护理、学前教育和校企合作专业中尝试试行分专业录取,严格执行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他专业按专业大类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录取最低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未被所报志愿专业录取,愿意服从调剂的,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不予录取。春季高考的考生只能在同一专业类别之间调剂录取,若分数较低的考生在大类专业之间也不能调剂录取的,则直接退档。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7年春季高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山东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学院招生网站(http://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春晖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1次。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学年/生;校企合作专业会计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酒店管理、旅游管理、软件技术收费分别是8000元/学年/生、8800元/学年/生、9600元/学年/生。
第二十九条 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联系方式:
电 话:0634?6267441,6268696,6268314(兼传真)
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199
学院网址:http://www.lwvc.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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