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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高考网

各市教育(教体)局、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各高等学校:

考试安全是教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段时间以来,在我省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影响了考试公平公正,损害了广大考生根本利益。为切实加强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构建“职责清晰、法纪严明、管控有力、治理有效”的考试治理体系,形成考试安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诚信法纪教育,夯实考试安全基础,形成“不想作弊”的文化氛围

1.建设诚信考试文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考试育人”的理念,将诚信考试教育纳入立德树人工作体系,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构建勤奋学习、公平竞争、敬畏法纪、诚信应考的考试文化,让诚信考试成为学生的价值追求、行动自觉和行为习惯,形成浓厚的校园诚信考试文化氛围。

2.开展诚信法纪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诚信法纪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课堂教学、综合实践、主题活动、考前教育等日常性、经常性教育活动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考试主题班会。开发建设科学性、趣味性、警示性和实效性强的诚信考试教育课程。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法纪教育和考试作弊案例(包括在体育测试中违规使用兴奋剂等)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普法宣传和告知力度,提高考生诚信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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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诚信考试常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诚信考试作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要把学校组织的每一次考试作为抓考风考纪管理、对学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的重要时机,以考风促学风,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市(设区的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考试之前,要组织全体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在准考证醒目位置标注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强化对考生的思想警醒和纪律警示。

4.形成诚信考试教育合力。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作用,对学生家长普及教育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使家长充分认识到诚信考试的重要意义和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自觉配合学校教育孩子诚信应考。加大对端正考风、诚信考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诚信守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从严从实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形成“不能作弊”的制度保障

5.狠抓试卷安全保密。把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阅等各环节,切实做到制度、流程、职责和纪律要求科学完备、执行到位,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严防试题失密泄密,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6.狠抓考试过程管理。考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考点要重点对安全保密、考试环境和考试实施准备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检查,排除一切考试风险。考中,要严把入场关,实行封闭区入口和进入考场两次安检制度,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封闭区,对再次入场的考生必须重新进行安检,严防考生将手机、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严查替考违法行为;全程做好监考工作,重点防范拍摄试题、接收答案等考试作弊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流动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对考场的监督作用。考后,对考试监控录像进行分级抽检,发现违纪作弊、考务管理等问题,要倒查追查监考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7.狠抓监考员队伍建设。承担教育考试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和应尽义务。要加强对监考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考教师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监考教师忠于职守、维护公平、遵守法纪的职业操守和底线意识,重点进行职责任务、操作规范、防作弊技能培训,注重标准化全流程操作实战演练。开发建设规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警示性强的培训课程。监考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签订履职尽责承诺书。

8.狠抓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线前移、措施前置,将各类安全隐患排除在考试之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考委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联合值班制度,协同处置团伙作弊等突发性事件及网络有害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准确、科学、适度回应社会关注涉考问题,强化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防止负面炒作。

三、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捍卫考试公平公正,形成“不敢作弊”的强大震慑

9.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试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10.严肃处理考生违纪作弊。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等相应处理。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通报其所在学校,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档案,2年内不再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将记录从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删除。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把作弊考生情况向其所在学校或单位通报,在校学生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考生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失职渎职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由学校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安检不规范、不认真致使考生将手机、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2)未发现考生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施作弊的;

(3)未及时制止和处理考生违纪作弊的;

(4)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的;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损毁、泄密的;

(6)参与考试作弊的;

(7)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

12.追究考点管理混乱责任。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主考、副主考失职渎职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应当通报考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考、副主考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考场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的;

(2)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损毁、泄密的;

(4)出现重大考试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考点管理规定的。

13.追究考区治理不力责任。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区负责人有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考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2个(含)以上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各有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2)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形成重大舆情事件的;

(3)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出现管理事故的;

(4)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

14.倒查考风考纪教育管理责任。将考风考纪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立德树人和教育管理水平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出现作弊情况较多的考生学籍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已获先进称号、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辖区内多所学校出现较多作弊学生情况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职责,完善考试安全管理体系

15.完善责任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实施、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各单位要对考试工作逐项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落实的主体责任链条。

16.强化省级统筹领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和考试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全省考试招生工作具体政策、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并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各市加强考试安全基础保障和能力建设;全面监督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考试组织工作等。

17.强化市级监督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工作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地考试工作方案、考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加强考试安全条件保障和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全面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等。

18.强化县级组织实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考试工作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指导考点加强考试安全基础保障和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全面组织、监督检查各考点考试工作实施等。

19.强化考点责任落实。考点要依据各项考试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考务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妥善处置考试偶发突发事件;负责遴选、培训、管理考点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设备运行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等。主考对考点的安全保密、考试实施、考风考纪等负总责,监考员对本考场的考试组织、考试秩序、考风考纪负责。

20.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将考点学校承担教育考试工作情况纳入文明校园创建评选条件;要把教职工参与考试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评先树优等的重要内容;要按规定标准及时向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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