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等甲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系)初核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经校长同意后,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2、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由本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上海市教委商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各项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3、招生时文化分数低于转入专业最低文化分数线的;
4、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