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春季高考招生简章和分数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春季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
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
四、学校代码:1271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11号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具有近50年的办学历史,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隶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多年来,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20多个省市高考招生,是天津市第一个接受《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合格院校。学院教育用地57.2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702人,专任教师452人,其中194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目前学院在校大学生9000多人,教学设有十个系部,开设各类专业38个,其中“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专业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教改试点专业,“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被评为天津市教改试点专业,《化工原理》及《定量化学分析》《数字电子技术》等六门课程已被评为市级精品课程。学院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拥有各种先进的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学院图书馆现有藏书及电子图书70多万册,并拥有与Internet联网的电子阅览室,可提供现代化阅览条件和手段。学院实行网络自动化管理,搭建起了网络教学、网络办公的良好运行平台。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
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执行天津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春季高考的招生计划和专业,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
第七条学费标准,按照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原则:普通专业5000-55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录取以平行志愿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录取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院校录取分数,看是否达到第二院校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院校志愿。在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院校;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各招生专业均设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学院教学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学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帮助特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的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bhzy.com邮编:300221
e-mail:800074566@b.qq.com招生咨询QQ号码:800074566
电话:022-882527488825274988252754882527748825184388254113
招生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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