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为了继续落实“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学生自主选择的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院级、校级两级学生专业调整委员会。校级专业调整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担任,委员由*提请校长聘任,并由*召集、研讨学生专业调整各项事宜。院级专业调整委员会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情况自行建立,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各学院接收名额确定与名额公布

各学院要综合考量宿舍、实验室、教室、实习条件、就业率等因素,确定接收名额,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由教务处报送校委员会,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告周知。原则上每年各专业或方向接收调整专业学生不超过3名。

第四条学生专业调整工作在每年的春季学期组织实施,具体时间详见当时通知。

第五条学生专业调整办理程序

1.学生依据各专业申请资格,并综合评价个人情况及意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负责初审申报学生资格,初审合格者,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每位学生限选一个专业,不得同时选择两个或多个专业。

签章后报送教务处,报送教务处后不得撤销或者更改志愿。

3.教务处负责二次审核(主要审核绩点和课程成绩情况),教务处将通过审批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按照申报专业分送学院。

4.院级专业调整评审委员会对拟转入本部门专业的学生进行面试。评审学生综合素质情况,审查学生自传、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等材料,给出评审分数。评审结束后,将学生材料、评审成绩汇总表(按照分数由高到底排序)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呈送校级评审委员会。

5.校级委员会依据专业申报资格,终评学生申请,在合格人数达不到专业接收名额时,可以不足额录取。录取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公示结束对无异议者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以办理相关手续。

专业调整经校级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不得请求再回原专业学习。

第六条由于专业调整导致的学籍异动采取两种方式:平级异动和降级异动,平级异动即直接进入同年级学习,降级异动即进入新生年级学习。申请者须在申请表中注明学籍异动方式。

第七条经委员会批准已异动的学生,需按照异动入专业年级的管理规定继续完成学业。

第八条由于专业调整形成的差缺课程,按照未修课程处理。学生须在异动后的四个学期内考试及格,逾期仍不及格的差缺课程将纳入学业警示统计范围。

第九条各类专业申请资格

为便于规范专业调整申请资格,现将我校专业分为三类:医学类专业(执业医师法规定参考专业)、医学相关类专业(授予医学学位,但非执业医师法规定参考专业)、非医学类专业(授予非医学学士学位专业)。

1.转入医学类专业,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统计学期范围内,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具体计算办法参见《关于成绩绩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2)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成绩排序中,名次在前5%以内;

3)各学期各科成绩均及格(包括各类课程);

4)提供自传;

5)根据申请转入的专业提供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

6)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相关要求;

7)家长同意书;

2.转入医学相关类专业,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统计学期范围内,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具体计算办法参见《关于成绩绩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2)在同年级学生成绩排序中,名次在前5%以内;

3)各学期各科成绩均及格(包括各类课程);

4)提供自传;

5)根据申请转入专业提供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

6)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相关要求;

7)家长同意书;

3.转入非医学类专业,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统计学期范围内,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具体计算办法参见《关于成绩绩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2)在同年级学生成绩排序中,名次在前5%以内;

3)各学期各科成绩均及格(包括各类课程);

4)提供自传;

5)根据申请转入的专业提供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

6)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相关要求;

7)家长同意书;

第十条院级委员会评定细则

1.评定项目及权重分配:自传10分、职业生涯设计与规划(50分)、面试(40分)。

2.院级评定委员会依据评定项目和权重,分项打分,最终汇总成评审总分报送教务处,备校级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校级委员会评定细则

1.院级评定委员会*向校级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2.校级评定委员会根据专业接收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据得票数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最终形成决议,加盖学校公章,予以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教务处依照决议,通知学院及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符合如下任一条件者,不得参加申报:

1.已获准调整专业一次;

2.未学满一学期或者已学满四个学期及以上;

3.正在休学期间;

4.根据招生所在地区的当年录取政策,由后录取批次专业申请转入先录取批次专业;

5.招生时已经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

第十三条连续2次给予B级学业警示的学生,学校给予1次申请调整专业机会,遵循原则如下:在专业类内部调整;由医学类专业调整至医学相关类专业或非医学类专业;由医学相关类专业调整至非医学类专业。获批并异动进入申请专业后,如果再出现B级学业警示将按照退学处理。其他规定参照相应条款。

第十四条原专业成绩处理办法

1.与现专业相同课程,学生可以免修;

2.与现专业不相同,但与学生选报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相同课程,可以冲抵相应课程学分;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课程,全部按照公共选修课程处理。

第十五条在申报学期,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在原专业认真完成余下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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