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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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兴趣和发展空间,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专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和要求

1.学校根据当年新生招生情况公布转出转入专业的人数,各专业转出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转入比例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5%,转入转出学生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2.自治区关于转专业相关文件规定,理工类学生可转入文科类或文理兼收专业;文科生只能转入文科或文理兼收专业。

3.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差距比较大的或特殊专业的学生,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4.按大类招生的学院,学生完成学科大类基础阶段学习任务后,根据学生自愿报名选专业和学业成绩分流到所学大类范围内的专业;也可申请转出大类以外的专业;

5.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6.在读的有学籍一年级普通本科学生(二年级学生除非转入相近专业,其他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7.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要良好,所有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并且无补考记录,公共课,基础课成绩不低于70分或以上者;

8.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9.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10.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1.经医院确认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后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和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审批后,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条: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12.学生转专业在第一学期所有教学环节结束后安排,由大学教务处组织管理转专业工作并公布具体时间表;

1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转专业的程序严格按《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既要防止转专业的不正之风,又要保证确有特长的学生能充分发挥其专长;

14.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权益,涉及学校办学资源的调配,各学院应充分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专业选择,根据要求,严格控制转入转出学生数量;

15.在获学校批准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原专业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

16.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17.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和学分;也可冲抵公共任选课学分;

18.所有转专业学生均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方予毕业。

第五条:不予考虑转专业的条件

19.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20.艺术类、体育类、单列录取的和属于定向委培等特殊类别的;

21.招生录取批次低层次的转入高批次的;

22.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23.文科类专业学生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24.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含退伍复学学生);

26.应作退学处理的;

27.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第六条:转专业的程序

28.转专业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石河子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教务处主页下载专栏下载),提供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9.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申请资格,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报大学教务处审核。

30.教务处会同学工部审核并组织考核遴选,按考核合格和符合条件的人数以内择优选拔并将材料报转入学院进行审核,经转入学院审核并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学院公章,转入学院将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大学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校长审核通过。

31.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教务处通过学院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32.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申诉及处理

33.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向大学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大学教务处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条: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九条: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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