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转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和集中受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转学条件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该校没有办法安排,确需转学完成学业的。
2.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预科阶段的;
(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分数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跨学科门类的;
(8)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9)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10)应予退学的;
(11)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超过规定学制(本科4年,专科3年)二分之一的;
(12)处于休学期间的;
(1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14)已转学一次的;
(15)其他无正当理由不适合转学的;
三、转学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转学流程
转入学生申请?学生工作部(招生监督部门)审核?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将结果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校园网和校园公示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将材料报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生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送材料至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和招生监督部门审核材料?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分管领导在转学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由学生将材料交至转入学校相关部门
(二)转出工作步骤及所需材料
(1)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转学申请,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学院将意见统一报送至学生工作部(研究生转学需报研究生处),报送的材料包括:学院的意见,会议纪要,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在校期间课程成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和招生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同意后,在校园网和校园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在转学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3)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统一收集转学相关材料,封档后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提交拟转入院校相关部门审核。
转学材料包括: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②因患病转学学生在我校指定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证明;
③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的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
④录取花名册;
⑤校、院两级集体研究相关会议纪要;
⑥公示结果;
⑦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
⑧在校期间课程成绩证明材料;
(三)转入工作步骤及所需材料
(1)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就读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程序,由原就读院校负责准备相关转学材料,由学生本人提交至我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2)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严格审核转学材料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经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提交至相关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在校园网和校园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将结果报送至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园网和校园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疆内转学的学生,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由转出院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跨省转学的学生,根据就读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转学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③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转出学校指定医院和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的检查证明;
④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的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和县一级民政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录取花名册(需加盖转出院校招生部门公章、包含学生高考成绩);
⑥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在校期间的课程成绩证明材料;
(4)我校需提供的材料:
⑦我校当年相关语种、相关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⑧校、院两级集体研究相关会议纪要;
⑨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⑩公示结果;
⑪研究生需提交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需导师签字);
(5)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统一收集有关材料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正式备案后,我校按照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四)转入学生报到
转学材料经教育厅备案后,校学生工作部负责通知学生。接到通知后,未按时报到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学校不予办理学籍网上异动手续及档案接受手续。
四、办理时间
我校每年集中两次研究学生转学事宜。接收转学材料和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1月10日;6月15日至7月10日,逾期报送、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我校向教育厅报备材料时间为每年2月25日?3月15日、9月5日?9月25日。
五、材料报备
转入区内高校的,转学材料由转入学校报送,转入外省的,转学材料由转出学校报送,教育厅不接受任何学生或者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报送。我校转学报备材料单位为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处,转学手续办理单位为学籍科,所有转学材料,需在学工部或研究生处留存一份。
六、违规处理
1.学校不接收任何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2.经校长办公会审签同意转出的学生,在自治区(省)教育厅备案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达15天以上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学校不予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
3.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一律开除学籍。
4.凡违规自行操作者,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校之前转学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八、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