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业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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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关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按照《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为6年,研究生为4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具体事宜按《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退学情形。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确实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本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如不自行办理手续,由所在教学单位代其办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全部环节,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准予毕业的学生,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云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选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修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杂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和其它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要按《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禁止在籍学生成立老乡会、同学会等组织。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促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如学生不听从学校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西南林业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西南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会”、“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文明学生公寓”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先进集体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设立“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见义勇为奖”、“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术性论文发表奖、职业技能奖、创新奖等专项奖,对优秀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校内部的其他奖励按照《西南林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励办法》执行,省级以上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构成事实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团委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会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复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理学生申诉具体事宜按照《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学校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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