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区教育学院招生章程(一)
南宁地区教育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院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国标代码:51675
第三条办学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三章毕业与发证
第五条毕业与证书:学校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广西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第七条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教育厅联合下文由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专科录取批次安排,执行生源地的最低投档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学校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男女生比例和民族成份不限。
第十二条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某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好、文体等方面有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五条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向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对当地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联考成绩予以认可,不组织单独考试;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条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