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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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选拔人才,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艺术学院 学校代码104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邮政编码:250014 (文东校区)   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邮政编码:250300 (长清校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1978年   第八条 办学思路: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始终把人才培养做为学校根本任务;强化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理念;实施质量立校、学科强校、特色名校、文化塑校、人才兴校、科学治校六大战略;创建山艺特色、山东风格、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综合性艺术大学。   第九条 培养目标: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艺术个性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拔尖创新型艺术人才。   第十条 服务面向定位:面向山东,辐射全国,以服务文化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为重点,为国家特别是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留学生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学校目前共有32个本科专业,分别为: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美术学、绘画、雕塑、摄影、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书法学、中国画、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艺术史论、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戏剧学。   第十三条 办学条件:学校总占地面积875493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85.41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170090平方米,生均16.59平方米。学校教学场所充裕,配套设施齐全,有各类教学实验室32个;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座位数5935个;教学用计算机3173台;固定资产总值24892.75万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930.75万元,生均9688.5元;学校图书馆总面积共27571?(含文东校区图书馆和长清校区图书馆),图书馆中央库纸质图书藏书总量为773620册,生均75.48册;电子图书18.4万册(本地存储超星电子图书3.1万册、本地存储中国数字图书馆3万册、书香中国电子图书12万册、歌德读书系统3000册);运动场地总面积41704?,很好地保障和满足了教学需要。   第十四条 办学成就:目前,学校音乐学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美术学、戏剧戏曲学为省级重点学科;美术史论、设计艺术学、文化艺术管理学为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绘画、视觉传达设计、公共事业管理等3个专业被批准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绘画、视觉传达设计、公共事业管理、表演、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等6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品牌专业。音乐文化研究基地、民间艺术研究基地、文化创意产业与管理研究中心为山东省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音乐学、民族音乐学先后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为省“泰山学者”岗位,初步形成了一批有特色、有优势的学科群。学校拥有艺术学门类下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是招收5个学科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授权单位,还是全国首批“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试点单位,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批准的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现在学院已经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现拥有省级精品课程19项,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教学成果奖15项。2008年以来,我校获得厅局以上科研立项206项,其中国家级、部省级项目34项;获得省厅级以上科研成果评奖273项,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1项,省级科研优秀成果奖33项,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29项。   2004年以来,学校师生在全国美术作品展、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中国音乐金钟奖、电视剧“飞天奖”、中国艺术节、全国体育美术作品展、中国校园戏剧节、德国红点设计概念大赛、中央电视台“学京赛”、全国篆刻艺术大展、全国大学生优秀平面设计作品大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等国际性、全国性比赛与评奖中,荣获各类奖项370余项。在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全省高校音乐专业基本功比赛、全省高校美术专业基本功比赛、山东省大学生数字影像大赛、山东省舞蹈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动漫大赛等省厅级比赛中荣获各类奖励2700余项。主办、承办全国及全省大型文化艺术展演活动、高水平文化艺术交流活动140余场,组织专业成绩优秀学生技能考核、中青年教师专业技能考核、“艺苑金秋”艺术节等校级艺术实践活动281场。   近年来,学校与国内外艺术院校的合作交流不断加强。先后同澳大利亚格利菲斯大学、韩国又松大学、美国拿撒勒学院等国外艺术院校及台湾艺术大学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在教师和学生互派、文化交流、共同举办国际艺术展览与演出等方面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另外,学校同俄罗斯教育机构合作成立了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并与韩国又松大学举办了多项合作办学项目,其中包括了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两个本科项目。2003年,我校被评为“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先进单位”。2009年被评为“全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建校50多年来,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近3万余名合格艺术人才。以彭丽媛、倪萍、陈瑾、刘曦林、王沂东、隋建国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毕业生在各自的艺术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成为享誉全国的音乐家、美术家、表演艺术家和艺术教育家,还有一大批杰出人才活跃在全国特别是全省美术创作、艺术设计、影视传媒、艺术院团等领域和文化艺术教育、研究、普及、管理等机构,为山东和全国的文化艺术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全校上下正在“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的引领下,戮力同心、拼搏奋进,全面加快实施质量立校、学科强校、特色名校、文化塑校、人才兴校、科学治校六大发展战略,力争在到“十二五”末使学校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为创建山艺特色、山东风格、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综合性艺术大学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并设有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十七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报考条件: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者可报考;符合山东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山东省内报考我校绘画、中国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视觉传达设计(中澳班)、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绘画(鉴定与修复)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方可报考,且报考绘画、中国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210分以上(含210分);对于山东省外考生,因各省对艺术类专业统考政策要求不尽相同,考生应依据所在省份的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艺术招生有关文件规定录取。录取结果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视觉传达设计(中澳班)、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70分;美术学本科专业高考语文单科限90分,外语限80分;戏剧学本科专业高考语文单科成绩限110分(含110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两个本科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二批,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面向山东省招收普通文、理科生。   第二十二条 绘画(鉴定与修复)本科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文化课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投档线的线上考生,录取时按照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省内按结构分录取的相关专业   音乐学(音乐传播)、艺术史论、舞蹈学、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本科专业录取时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的比例结构后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美术学本科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专业成绩占20%,文化成绩占80%的比例结构后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本科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比例结构后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中外合作项目)、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的比例结构后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内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划线的相关专业及优录政策   (一)文化线的划定与专业录取、划线办法   1、下列各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1:1.5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影视学)、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韩班)。   2、下列各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1:2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学。   3、下列各专业达到山东省美术类统考210分(含210分)以上,在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1:1.2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绘画、中国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专业。   4、书法学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1:1.2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5、下列各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电子音乐作曲与制作)、音乐表演(演唱)、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音乐表演(钢琴演奏)、音乐表演(现代音乐)、音乐学、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音乐剧)、音乐学(音乐治疗)、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表演(时装模特表演)。   第二十五条 省内按文化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   产品设计、艺术设计学、摄影、视觉传达设计(中澳班)本科专业在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省外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   1、下列各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1:2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学专业   2、下列各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1:1.2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中国画、绘画、美术学(师范类)、雕塑专业   3、下列各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音乐表演(演唱)、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音乐表演(钢琴演奏)、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表演、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音乐剧)、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表演(时装模特表演)专业   第二十七条 省外按结构分录取的相关专业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本科专业录取时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比例结构后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舞蹈学本科专业录取时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的比例结构后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八条 省外按文化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    产品设计本科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专业成绩并合格,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备注:   1、针对各省高考总分和单科成绩不统一的问题,我校均将根据山东省高考满分750分折算后再进行文化成绩排序。   2、戏剧学本科专业考生语文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3、山东省外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专业按男、女比例分别排序录取;山东省内戏剧影视导演、表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音乐学(师范类)、舞蹈表演、表演(时装模特表演)专业按男、女比例分别排序录取。   4、山东省外表演(时装模特表演)专业只招女生,身高要求170cm以上。   以上专业录取过程中,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现象将按照以下录取原则执行:    (1) 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现象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2) 按结构分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现象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九条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美术学本科专业、戏剧影视学院、音乐教育学院、设计学院、舞蹈学院、戏曲学院、传媒学院各专业,职业学院绘画(鉴定与修复)本科专业、国际艺术交流学院本科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   第三十条 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按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装潢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与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相对应,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取得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的省内艺术文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他相应专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文化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有英语限分要求的专业除外。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韩班)专业除外],请考生填报志愿时斟酌。   第三十二条 我院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   表演(时装模特表演)本科专业有身高要求,女生170cm以上(含170cm),男生180cm以上(含180cm)。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文化、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鲁价费函[2014]51号文件;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外审[2014]2、3、97号文件。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申请、发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电话:0531-86423300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电话:0531-86522028   网址:http://www.sdc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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