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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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文东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明水校区 章丘市章莱路255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1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和公安情报学六个本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和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内考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政审、面试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政治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凡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性 别测试项目合格标准
男 子50米7″1以内
1000米4′05″以内
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立定跳远2.2米以上
女 子50米8″6以内
800米4′00″以内
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立定跳远1.5米以上
备注: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在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地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资格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安排以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500~8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山东警察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3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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