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来源:新高考网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标代码:14361

  第五条学校地址: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66号邮政编码:510507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邮政编码:510545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隶属部门: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A线。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我院所有专业均无加试科目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如下:

  美术类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专业每年为6000元;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年为5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为10500元。住宿费:1200元/学年(白云校区),750元/学年(天河校区)。

  第八章奖励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置以下奖励制度: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规定每年评选国家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规定每年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年·人。

  3.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院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等,最高奖学金3000元/人。

  4.学生专才奖:按学院规定,对在省、市级以上的专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为3000元/年·人

  5.学生特长奖:按学院规定,对在省、市级以上的文体、科技、征文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为3000元/年·人。

  第三十条学院助学措施: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对特困生可协助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按国家规定,每年评选国家助学金,补助金额为2000元/年·人。

  3.对特困学生给予困难补助或减负学费,补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学年·人。

  4.鼓励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5.对特困学生学费可分期付款。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设置“绿色通道”。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办公室

  联系人:刘娟

  监督电话:(020)36717318

  传真:(020)37251113

  电子邮箱:2639319038qq.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50935、37250936

  传真:(020)37251113

  电子邮箱:qzyzj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dylc.cn

  学院微博:http://weibo.com/gdylc

  招生网址:http://www.gdylc.cn/zsjy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于3月25日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青年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委托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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