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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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一所师范类专科学校,隶属运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4461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网址:http://www.sxycsf.com

  学校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学院西路2号

  邮箱:yunshizsb@163.com邮政编码:044000

  联系电话:0359-2505876、2505686(传真)

  负责人:邓贵森电话:0359-250551818635918686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和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由校监察室负责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总体思路

  积极响应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稳定招生规模,聚焦内涵发展。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就业前景看好的专业的招生计划,适当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的招生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按照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对口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录取时如果不能满足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且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四)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规则

  严格执行省招办有关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

  音乐、舞蹈、表演、美术类专业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外语类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按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除上述专业外,其它专业达到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语种仅提供英语教学,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我校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地分别报各省、地(市)级招办,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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