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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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738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位于风景秀丽、文化浓郁的古城西安白鹿塬大学城,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资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设立汽车工程系、机电工程系、交通工程系、经济管理系、新能源汽车系、轨道交通系、基础课教学部、中专部、成人与继续教育部等9个教学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汽车新技术研究所、驾训中心等机构,开设30多个专业。其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运用技术等专业为陕西省重点专业;汽车实训中心、汽车营销实训中心为陕西省示范性实训基地。

  学院与保时捷、捷豹路虎、奥迪、沃尔沃、东风标致雪铁龙、上海通用、一汽大众、长安福特、比亚迪、奇瑞、陕汽重卡等品牌汽车生产厂进行深度合作,分别开设“校企合作班”,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所学内容与企业生产实践紧密结合,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得以提高,毕业生对口就业渠道畅通。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水安路168号 邮编:710038

  学院网址:http://www.atc168.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和校友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咨询电话:400-029-1987 029-82600000 029-82600888

  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atc168.co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人数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需要。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高职(专科)收费标准:文史类7800元/年 理工类80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0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奖学金覆盖率超过35%。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8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工作种类、强度、时间、工作态度及完成质量情况发放报酬200-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陕西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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