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辽宁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一、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贵州省如何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答:我省从6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贵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是否需要换发《居民户口簿》?
答: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全省从6月1日起,新办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按以上规定进行登记。以前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
三、什么是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
答: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是在省内实行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我省居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时,只需凭有关手续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即可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不再发《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毕业生、监管对象和跨省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公安机关是否还出具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籍证明?
答:从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也不再出具其它形式的证明说明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五、《实施意见》中“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是什么意思?
答:新生婴儿登记户口凭出生新生儿医学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和户口簿办理。不得附加其它证明材料,如计生诚信证明、准生证、村(居)委会证明等。
六、在我省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政策是什么?
答:在全省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七、在贵阳市的南明区和云岩区落户政策是什么?
答: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八、在贵阳市其它区落户政策是什么?
答:在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含)以上的乡村户口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九、特殊人员落户有什么政策?
答: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办理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
答: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十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学生资助政策有以下四个方面:
1.学前教育资助。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不分城乡),资助用于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开支,标准为每生每年500-800元。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分城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包括免学费和助学金两项。免学费对象为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三年级的所有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中,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我省如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答:一是继续坚持“两为主”原则,改革户籍制度,破除城市学生与农村学生的界限,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预测机制,科学编制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二是畅通随迁子女就学渠道。已经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小学、初中入学应与当地户籍学生一样,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和对口直升。尚未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按照现行入学政策妥善处理。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流出地政府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
十三、我省教育在应对城镇化发展方向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优化布局。“十二五”以来,省教育厅组织各地结合城镇化进程,按照“小学到乡(镇)、初中到县城、高中到城郊、保留和办好必要的教学点”的思路,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规划。继实施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乡镇公办幼儿园全覆盖之后,,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和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第二幼儿园。教育“9+3”计划提出打造“一体两翼多中心”的中职教育格局。二是扩增资源。通过实施“4+2”教育突破工程、教育“9+3”计划,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扩增城镇教育资源。新建、改扩建城市和乡镇(街道、社区)公办幼儿园1353所。在市(州)、县级政府所在地新建、改扩建大型城镇义务教育学校191所,在县城、乡镇(片区)中心建成寄宿制中小学3000余所。新建、改扩建高中阶段学校166所,建成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十四、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为保障随迁子女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省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高考报名前,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并有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在我省参加高考。该规定已于开始实施。
十五、户籍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制度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户籍制度的变化?
答:在参保方面,一是为配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我省已于6月下发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消除了两项居民养老保险在身份问题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统一。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均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方面,,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17号),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
十六、户籍制度改革后,医疗保险制度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户籍制度的变化?
答:在参保方面,我省已建立较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人群。当前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是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已取消户籍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在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提出措施,使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十七、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都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职业鉴定补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妇女等可申请由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
十八、户籍制度改革后,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吗?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城镇住房保障方面,在户口问题上已全面放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原城镇户口家庭和农业户口家庭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十九、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
二十、哪些情形不能登记发证?
答:1.土地权属及农房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
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3.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什么是“一户多宅”?
答: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接受赠与、购买住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二十二、持居住证可以在当地申请低保吗?
答: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三、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答:可以。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十四、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借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二十五、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改变?
答:不变。
二十六、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先优惠政策是否改变?
答:不变。
二十七、农村转移人口转入城镇后可否办理医疗保险?
答:可以。可以自愿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