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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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召开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安排部署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祥出席会议,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民政、公安、人社、农委、教育、林业、工信、民委、房地、文广新、卫计委、国税、地税、法制办、统计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省、市委和省、市政府都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市公安局会同18个部门研究制定了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促进农业人口到城镇有序落户

按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原则,全面放开双阳、九台、榆树、德惠、农安等县市区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实现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落户;其他城区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实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即可落户。在此基础上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有效解决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和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落户限制。

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要同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

规范居住证管理制度 保障外来人口享有市民待遇

根据《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要尽快修订完善我市原有的《居住证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审批流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式管理

整合公安、人社、教育、卫生等部门力量,建立常住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通过为常住人口提供登记办证、就业咨询、办理社保等“一站式”服务管理,全面掌握常住人口居住、从业和就业信息,实现对常住人口的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居住信息等情况;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和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与应用。

继续实行流入地为主 公办学校为主的义务教育政策

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力争用4年时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继续实行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义务教育政策。落实住宅小区网点配套学校建设的相关政策,改善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出生落户

婚生婴儿落户按照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申报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结婚证(户口簿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予提供),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非婚生育婴儿原则上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非婚生育说明、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只能随父落户的,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户口簿,到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岁以内(不含)申报出生落户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出生超过六岁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

办理夫妻投靠户口不受年龄和婚龄的限制,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双方户口簿及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子女投靠父母

法定婚龄以下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凭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以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的凭法院判决书或抚养权归属材料、投靠双方的户口簿、投靠方身份证,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购房落户

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购房发票(收据)、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的,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迁移手续。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招工落户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即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企业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凭毕业证或技术技能证书、单位介绍信、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到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民营企业普通职工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到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办理落户时,应同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

变更更正姓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未满16周岁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的;

(三)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

(四)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五)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

(六)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16周岁以下(不含)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16周岁以上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变更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毕业证、学籍、工作档案、医院出具的分娩记录证明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书面更正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变更更正民族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派出所不予受理。

变更民族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更正。

户口注销

已死亡公民,由同户人员或近亲属凭死亡公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其中之一,到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代办人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往年参军入伍的,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及所在部队政治部门介绍信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拾壹

户口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免费。

(二)丢失、损坏、补办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收费:

1、户口准迁证每证3.5元;

2、户口迁移证每证2.0元;

3、居民户口簿每本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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