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来源:新高考网

第一类

市内户口办理

一:出生落户

十六周岁以下(含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的公民出生落户,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须提交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儿童出生落户,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是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2)父或母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当即办结。

二:收养婴儿落户

持有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的儿童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收养人原住地有户口的,出具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三:补报往年出生落户

已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出生落户,属于补报往年出生。

须提交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1、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记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手续;2、非婚生小孩落户问题,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2)父或母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4)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四:补录户口 

须提交的材料:

(1)原户口簿、身份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是当地户籍的有关材料;

(3)民警调查笔录(至少3份)及调查综合材料;

(4)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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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销户口  

加入外国籍和迁往港澳台,凭公安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注销户口;公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注销户口;参军入伍人员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重人重口人员凭社区民警调查和对方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材料注销重人重口户口;失踪人员凭法院宣告失踪证明注销户口。持手续到所在户籍窗口申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当即办结。

六:申请办理分户、市区内迁移  

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可申请分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原家庭户口簿;

(2)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3)分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1张。

属结婚、离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当即办结。

第二类

市(县)外迁入户口办理

一: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无论初婚、再婚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均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能够提供父母单独居住房间的公民,均可为父母办理投靠子女落户。其父母二人应同时办理投靠,一人投靠子女造成老人两地分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与被投靠人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父母与子女均系农业户口相互投靠,需村委会出具接收证明。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婚子女?离异、丧偶除外?投靠父母。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与被投靠人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子女与父母均系农业户口相互投靠,需村委会出具接收证明。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四:大学毕业生落户 

对有意愿在我市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凭大学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均可随迁。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有登记记载的);

3、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关系依据;

6、街道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

7、责任区社区民警综合调查报告;

8、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办理落户  

由本市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户口需要迁回本市的。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学校出具的正式退学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迁出依据(如原迁出户口簿等);

(5)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六:工作调转落户  

经本市市委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工作调动并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调动人员登记表(中省直调转需加盖省级调转部门公章);

(3)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商调函(调令);

(6)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7)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七:随军家属落户  

本人在牡市服兵役,家属申请随军落户,其所在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同意的,给予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随军审批报告表(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随迁人员包括夫妻、未婚子女、父母);

(3)随军正式介绍信;

(4)军官证;

(5)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6)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7)随迁落户人员提供关系依据(如结婚证、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

(8)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八: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军人转业(退伍),由人社局军转办(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按条件分配到本市的,给予落户。

须提交材料:

(1)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2)非正式迁移证登记表;

(3)原本人的或家属的户口簿(原非本市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编码表);

(4)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九:企业人才落户  

我市企业有人才落户需求的,即可申请办理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均可随迁。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备案的制式合同);

5、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6、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7、关系依据;

8、责任区社区民警综合调查报告;

9、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十:录用公务员落户  

因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录取后在本市工作,可以办理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3)公务员录用通知单;

(4)单位接收证明;

(5)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6)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7)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十:购房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房需要:1、房照复印件并加盖出具银行的信贷专用章;2、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随迁人员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十二:招商引资人员落户  

凡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客商,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即可申请办理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均可随迁。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营业执照》;

(3)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4)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5)关系依据;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十三:近郊农民进城落户  

市区近郊农民,只要有落户城镇意愿,即可申请办理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均可随迁。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填写《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4)关系依据;

(5)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第三类

户口项目变更办理

一:变更更正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5)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6)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得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不得有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18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及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后,原姓名必须录入户口簿曾用名一栏。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当场给予办理。

二: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变更更正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可向户口所在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权威原始凭据(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母子健康手册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

(3)民警调查材料;

(4)其它材料。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三:变更更正民族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关系依据;

(3)父或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材料。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当场给予办理。

四:变更更正性别 

对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缴销,并重新办理。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报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医院出具的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

(3)民警调查材料。

办结时限: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整理、网上报批、取件等全部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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