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来源:新高考网

嘉兴户口是由嘉兴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办证中心受理办理。

批事项

户口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部门

治安支队

收费金额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事项编号

JX01GA-XK-0056

服务对象

面向个人

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收费金额

联系电话

0573-82050028

办理地点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办证中心

申请材料

1、办理出生申报户口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办理出生申报户口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2)、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3、办理死亡登记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1)、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书;

4、办理死亡登记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2)、死亡公民的的户口本、身份证;

5、办理户口迁出、注销登记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2)、迁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6、办理户口迁入登记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1)、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大中专毕业生凭:大中专学生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办理户口迁入登记需提供材料(当场办理):(2)、迁移人的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市、县内网上迁移的需要原迁出地户口本)

8、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1)、迁移人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是迁移人员的基本情况、关系、迁移理由,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生活来源、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居住迁入地的具体时间等;

9、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2)、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3)、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关系材料等;

11、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三证齐全。

12、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5)、迁移人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原件、复印件,或迁移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原件、复印件,交纳养老金证明;

13、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6)、迁入地社区情况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居住、工作情况等;

14、县(市、区)外居民户口迁至本地城市(镇)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未婚证明、退休证等。

15、县(市、区)内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城镇(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所内审批,时限共15个工作日):(1)、迁移人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是迁移人员的基本情况、关系、迁移理由,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生活来源,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居住迁入地的具体时间等;

16、县(市、区)内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城镇(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2)、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县(市、区)内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城镇(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3)、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关系材料等;

18、县(市、区)内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城镇(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三证齐全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

19、县(市、区)内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城镇(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5)、迁入地居委会情况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居住、工作情况等;

20、县(市、区)内居民户口迁往本县城镇(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未婚证明、退休证等。

21、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审批时限共30个工作日;所内审批时限共15个工作日):(1)、申请人、迁移人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迁移人的基本情况、关系、迁移理由,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生活来源、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情况、居住迁入地的具体时间等;

22、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2)、申请人 、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3、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3)、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关系材料等;

24、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三证齐全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

25、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5)、其他无房子女及离婚子女由县建设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由法院判决或公证处公证的离婚时房屋分割材料;

26、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6)、申请人或迁移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原件、复印件(指县(市、区)外迁入);

27、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7)、迁入地居委会情况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居住、工作情况等;

28、城镇三类投靠(指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需提供材料:(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未婚证明、退休证明等。

29、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审批时限共30个工作日;所内审批时限共15个工作日):(1)、被投靠人、监护人、迁移人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是被投靠人、监护人、迁移人员基本情况、关系、迁移理由,在城镇的合法固定住房、工作情况、居住迁入地的具体时间等;

30、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2)、被投靠人、监护人、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1、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3)、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孙关系材料等;

32、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4)、被投靠人在城镇合法拥有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三证齐全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

33、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5)、被投靠人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34、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6)、迁入地居委会情况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居住情况、从事工作等;

35、城镇祖孙、兄弟姐妹投靠(嘉兴市范围内)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退休证明等。

36、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县(市、区)局受理审批时限共15个工作日):(1)、迁移人的申请书,主要内容是迁移人员基本情况、关系、迁移理由,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房、工作情况、居住迁入地的具体时间等;

37、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2)、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8、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3)、工作调动迁移人员的工作调令、单位证明、主管部门意见及盖章;

39、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4)、迁移人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0、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5)、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41、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6)、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证明(人才引进需要);

42、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7)、合法拥有的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同意落入集体户证明;

43、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8)、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和落户证明意见并盖章;

44、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9)、工作调动有随迁人员的,相关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等关系证明、随迁人的失业(待业)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在嘉兴工作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交纳养老保险证明;

45、县(市、区)外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需提供材料:(10)、其他相关证明。

46、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审批时限共30个工作日):(1)、被投靠人、迁移人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是迁移人员(被投靠人)基本情况、关系、迁移理由,在城镇有无合法固定住房、工作等情况,在农村从事何种产业、居住迁入地的具体时间等;

47、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2)、被投靠人、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48、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3)、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子女父母关系材料等;

49、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4)、被投靠人、迁移人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表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及建设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50、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5)、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证明(包括其本人、配偶);其他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及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等;(县外本市范围内无工作的参照办理)

51、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6)、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居住情况、从事何种产业证明;

52、本县(市、区)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包括整户迁移)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3、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所内审批时限共15个工作日):(1)、书面申请,主要内容是家庭基本情况、关系、及分户理由等;

54、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2)、家庭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5、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3)、与分户理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结婚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等);

56、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4)、合法固定住房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审批表);

57、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5)、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

58、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6)、户口所在地村民委会证明;

59、办理农村分户需提供材料:(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60、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审批时限共30个工作日):(1)、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

61、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2)、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

62、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

63、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4)、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64、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材料:(5)、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请更正干部出生日期的,可以凭同意并申请有关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函和其他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向干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并按照有关文件和本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办理。

65、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审批时限共30个工作日):(1)、公民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父母应同时到派出所签意见并签名);

66、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2)、公民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

67、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3)、父母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68、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4)、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证明;

69、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5)、村或社区情况证明;

70、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6)、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姓名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71、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6)、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姓名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72、变更、更正姓名(包括增加曾用名)需提供材料):(7)、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

73、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上报市局审批时限共45个工作日)(1)、本人书面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并提出书面申请;

74、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2)、申请变更人民族成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5、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3)、申请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

76、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4)、申请变更人父母民族成份及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77、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5)、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意见;

78、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6)、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9、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7)、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80、变更民族需提供材料:(8)、其他相关证明。

81、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户口簿》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缴 纳工本费20元。

82、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补发申请表(单位或所在居委盖章),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83、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换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84、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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