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来源:新高考网

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户口迁移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户口迁出、市(县)内迁移由各地派出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市、县外迁移由县(市)或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出和迁入本户口管辖区的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申请迁出,手续齐全的)

20个工作日(申请迁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户口迁移证:5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准迁证: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公安机关自行公

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放宽全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凡迁入以上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包括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落户。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一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二是指具有使用权的租赁房屋。

(二)“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用人单位招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灵活就业、创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第四条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一)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亲属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关系亲属,下同)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交房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体户。

第六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证明。租赁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工作、居住或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材料,本市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声明、房产证复印件。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技术性、实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八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毕业生,凭毕业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以上学历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准迁。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九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人员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一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十条  放宽投靠类落户。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常住户口城镇居民,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对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再限制年龄。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声明公证书。

第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境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定居的人员。

第十二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地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自治区、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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