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迁入本市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自有或承租的卓的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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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办结。
申办所需证明材料
(1)《(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及复印件;(3)迁(移)出地和迁(移)入地《居民户口簿》(迁移出地系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4)迁移人《居民身份证》;(5)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书、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6)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是户主的,还需要提供与户主的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书、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7)如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须提供《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派出所受理后,由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当面征得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意见,老年人同意的,在《(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上签名,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老年人不同意,则将不予办理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公发(2003)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