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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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进入了关键期和攻坚期。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规范处理群众投诉的各类学籍管理问题,现就建立完善有效协调处理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如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不同省份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二、核实分办。处理责任单位对应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附件1)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应由下级处理的,逐级转由相应层级处理。如是来电,可直接向来电人提供下级处理问题热线电话号码。应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向来电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