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教育涉外法律法规 推进教育有序开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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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对外开放有序进行,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加强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交流,是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关乎我国的国际形象。

坚持完善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主动应对世界教育形势新挑战。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封闭的条件下谋发展,也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着力加强世界教育形势研判,主动应对教育竞争的激烈化、教育发展的全球化和教育手段的信息化,主动规范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热点领域,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培养良好竞争环境,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形成以办学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为一体的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国际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借鉴能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不断创新,体现开放性和包容性,完善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加大教育涉外法律法规清理整顿力度,消除阻碍教育综合改革和发展中的不利因素,以促进发展、完善监管、规范秩序为导向,加快《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等一批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坚持完善教育涉外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国家教育主权以及公民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完善教育涉外法律法规,坚定维护国家教育主权。要加强教育对外开放制度建设,坚持双多边开放合作,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使对外开放法制化,维护好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努力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的后续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坚持服务教育机构改革发展。指导教育机构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国教育走出去保驾护航。

坚持完善教育涉外法律法规,全面开创教育对外开放新局面。加强组织领导,把组织领导贯彻到涉外法律工作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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