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最新消息二审,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林忏悔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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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5日,林森浩向法院提起上诉。

5月6日,一封有177名复旦大学学生自愿签名的请求信,让该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这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中,学生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建议法院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被害人黄洋的父母。请求信中写道:林森浩投毒“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但其平日表现良好,并非极为凶残之人,且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若对林森浩判处死刑,量刑无疑过重”。

二审

焦点:“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死”还是中毒致死

结果:维持原判

12月8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从早上持续到晚上,一直进行了13个小时。林森浩的上诉状极为简单,不超过350字,诉状中称并没有故意杀害黄洋。“这是典型的认错不认罪。”一位长期参与死刑案件研究的法律界人士如此评价。

这一次,念斌投毒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斯伟江加入了林森浩的辩护团队。“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有专门知识的法医胡志强给出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他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黄洋在中山医院治疗期间,有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教授给出的会诊意见是“不排斥爆发性乙肝引起急性肝衰竭”。由此,黄洋的死因到底是不是中毒引起的,成为二审最大的辩论焦点。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但该意见只是对已有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属于证据。因此,二审法官在庭审中特别指出,胡志强的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上述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教育报记者,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林森浩的律师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是,这种辩护技巧实际上反而强化了林森浩的错误认识和不认罪的态度,这对最终的裁决结果是不利的。

这一次,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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