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及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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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研究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盘活教育资源、改善乡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拓宽乡村教师培养和交流渠道。进一步统筹区内师范专业招生计划,建立师范院校与研训机构、中小学校联合培养乡村教师机制。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扩增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由区内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持续实施“特岗计划”,探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加强乡村教师编制和职称(职务)评聘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重点考察师德素养、工作业绩和实践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符合评聘条件且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自治区本级逐年增加师资培训专项预算,重点支持乡村教师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探索建立自治区乡村教育人才培养基地。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培养管理的全过程;加强音乐、英语、综合实践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人均补贴提高至山区500元/月、川区300元/月,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分级比例承担。对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由各市、县(区)财政按照人均2万元/年标准予以补助。实施乡村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各市、县(区)每年按10%的比例评选乡村骨干教师。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县域内工作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县(市、区)负责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的学校工作。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保障各地区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及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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