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学一年级初中入学招生方案
为确保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区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实施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有利于促进中小学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
2.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与入学挂钩的学科类测试、考试,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各类竞赛成绩、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和特制的学生简历等。
3.对口入学原则。户籍地学生坚持“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在一起、户口本的地址和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一致、户口本的地址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4.就近入学原则。户籍地城区小学生上学单程正常步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学校1~3年级学生上学单程原则上不超过2.5公里,4~9年级不超过5公里。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鉴于划片招生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区教委原则上对已经划定的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区域不作大的调整。
1.符合“三对口”的户籍地学生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小学)、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初中)原件和复印件,在5月10~12日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信息采集手续。6月20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名注册。
户籍地适龄儿童入读学位紧张学校,除满足“三对口”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两条规定:一是“六年一户”即:招生地段内同一套住房6年中只能提供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二是“提前一年”即:必须提前一年(入学前一年8月31日前)完成购房交易并取得房产证及对应户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到周边学校就读。
2.参照“三对口”接收的户籍地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报名时除了出具前款所列手续外,还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无房证明,因父母离异而只能出具单亲无房证明的,还需出示父母离婚证和子女抚养权证明。
3.不符合“三对口”的户籍地学生
户籍在我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4.错过报名时间的学生
因户口迁入晚或其他原因导致错过报名时间,而学校招生计划已满,无法再接收的户籍地学生,由学校上报区教委,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为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公平公正入学,尽力解决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学校在做好户籍地学生招生报名工作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剩余学位情况,按“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剩余学位安排满额后,九龙坡区不再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购房入学
(1)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父(母)在九龙坡区购住房(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1%)且居住满1年(截止日期4月)。
需提供:户口、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签发的重庆居住证、房产证(或本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2)入学程序
①公布学位
区教委在采集本区户籍学生信息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指定学校所数及其学位数,于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②提交申请并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5月17~19日,到学区内随迁子女入学咨询点提交经我区相关部门审核完毕的入学申请表。
③公布接收情况
各入学咨询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购房时间进行排序,依据“排序优先,志愿循序”的原则,对按排序进入学区录取指标范围的随迁子女依照录取指标、志愿顺序和购房时间进行录取,于5月23日向社会公示录取结果,接受监督。
④报名注册
6月21日,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名注册。
2.积分入学
购房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后,部分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实行积分入学。
(1)基本条件
父(母)在九龙坡区经商(实业)或务工且连续居住年限满1年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申请积分入学(截止日期4月)。
(2)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生活积分(居住证)、工作积分(社保或纳税)和附加分四项计算总积分。
①基本分
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计20分。
②生活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具备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签发的居住证,以居住证的最近连续居住时间为依据,1个月计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截止4月。
③工作积分
以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在九龙坡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九龙坡区税务部门纳税的时间计算积分,1个月计2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截止4月。
④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九龙坡区居住并就业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生活积分(居住证)和工作积分(社保或纳税)折半计算(即生活积分1个月0.5分、工作积分(社保或纳税)积分1个月1分),积分不封顶。
(3)积分入学程序
①公布招生学校剩余学位
区教委在招收本区户籍和购房优先入学学生后,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所数及其学位数,于5月23日向社会公布。
②提交申请并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5月24~26日,到学区内随迁子女入学咨询点提交经我区相关部门审核完毕的入学申请表。
③公布接收情况
各入学咨询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积分进行排序,依据“排序优先,志愿循序”的原则,对按排序进入学区录取指标范围的随迁子女依照录取指标、志愿顺序和积分排序进行录取。录取结果于5月30日向社会公布。
④报名注册
6月22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名注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工作小组
为加强领导,统筹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成立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区信访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区教委负责具体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媒体舆论的引导与管控。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非户籍人口居住证审查和证明,维护招生秩序,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和个别激访等问题,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置。
区人社局负责非户籍人口社会保险证明审查和证明。
区工商分局负责非户籍人口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审查和证明。
区国税局、高新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非户籍人口纳税证明等材料审查和证明。
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非户籍人口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的审查和证明。
区信访办处理招生过程中的突发紧急事件,接待集访群众,积极进行现场协调,化解入学矛盾。
(二)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各学校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程序、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加强与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五、工作要求
(一)户籍地学生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我区入学的资格。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