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截至今年11月底前,汕头市将全面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近日,汕头市公布《汕头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把改革内容、标准等进行一一规定,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据悉,教师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包含: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即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即: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该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在具体评价标准上将综合农村学校和教学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