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新高考网

各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入学政策年龄

凡在江北区有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出生),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施教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各小学不应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报名录取

1、在江北区有户籍的学龄儿童

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的证件有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幼儿基本信息表(由各幼儿园提供)等。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拥有,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施教区内,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拥有,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施教区内,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

(3)以下两类需在户籍所在施教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海曙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其他私有住房,且该住宅房在本小学施教区内;

B.父母双方在海曙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自有住宅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施教区内;

(4)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施教区内;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2、父(母)在江北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没有迁入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施教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以下各类有江北区户籍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该校施教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海曙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房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学龄儿童;

(4)户籍挂靠在江北区内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5)学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6)学龄儿童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7)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施教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

(8)其他户口挂靠情况。

4、以下特殊情况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政发〔2012〕84号),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江北区亲属家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寄住在江北区直系监护人处的华侨学龄子女、在江北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学龄子女,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5、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学。

(1)入学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江北区入读小学,其父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父(母)在江北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止2017年4月底与江北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在江北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②父(母)在江北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7年4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③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江北区外来义务教育对象父母生育状况证明》;

④父母双方在江北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止2017年4月底,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2)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请于2017年4月25日9:00到5月5日16:00登录江北教育网,按照暂住地及网上公布的学校就近选择学校预报名,经初审后符合条件者,按规定时间持该学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班额许可的学校就读。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区教育局根据各小学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划定各小学2017年招生施教区,制定江北区2017年小学招生办法,各学校应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办小学应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等以网络、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资料等。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三)均衡编班和控制班额。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提高班和实验班等;按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生班额。

(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五)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在条件成熟的学校继续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

(六)继续推进九年一贯教育实验。惠贞书院、江北外国语学校、江北育才实验学校、江北实验教育集团新城外国语学校、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招收九年一贯制学生。

(七)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新举办的学校,由于小区开发进程和入住率等因素,导致生源暂时不足,为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及新举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学校可公平、合理的另行制订过渡期的招生办法,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九)自愿放弃户籍和房产所在施教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以后又想转回施教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施教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招生程序和方法,在招生前需将具体招生办法报区教育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江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日程安排

(一)4月21日为各小学张贴《2017年江北区小学新生登记入学通告》和《2017年江北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通告》等的统一日期。

(二)4月25日9:00到5月5日16:00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时间。

(三)5月12日?13日为各小学办理江北户籍(或拥有江北住房)的新生入学登记手续的统一日期。5月19日?20日为经网上预报名后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新生现场办理审核手续的统一日期。

(四)6月12日到6月13日为各小学向新生家长寄发《江北区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的统一日期。

附件:1.江北区小学新生登记入学通告

2.江北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通告

3.2017年江北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登记表

4.2017年江北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

5.2017年江北区户籍学龄儿童小学施教区安排

6.江北区统筹入学学生情况登记表

宁波江北区户籍学龄儿童小学施教区安排

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放暑假时间及开学时间通知_暑假放假时间安排表

浙江宁波海曙区小学招生政策网上公示

浙江宁波海曙区小学招生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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