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学入学条件年满6岁及入学所需材料
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秋季我市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市户籍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的报名时间为8月2日、3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预约登记报名时间为4月16日至30日。
四、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8月3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三)小学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五)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继续实行积分入学、电脑派位的办法。各区教育局在组织实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厦教综[2014]4号文件精神,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同时,结合本区区情,在暂住时间认定、社保缴交年限计算等方面适当采取一些灵活措施,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在确保公办小学接收片区招生对象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剩余学位,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随迁子女就读本区小学的入学组织工作,确保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一)随迁子女入学程序
1.预约登记报名。4月16日至30日,区教育局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或指定地点,接受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预约登记报名。
2.缴交审核材料。7月28日前,各区根据预约报名情况,规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缴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原籍身份证明、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证明、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各区教育局应及时组织审核随迁子女家长提交的材料,并核算积分。
3.公示入学积分。7月28日至7月30日,各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入学积分。
4.公布学位情况。8月7日,各区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5.填报派位志愿。8月7日至8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各区指定的报名点填报派位志愿。
6.电脑派位入学。8月12日前,各区应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区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7.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时间。8月13日至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教育局在保持招生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要对现有公办小学的学位进行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满足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8月7日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录取。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学校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二)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各区教育局应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户口所在辖区教育局于8月7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切实加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宣传、疏导和服务工作,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的入学服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咨询、条件确认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要及时疏导。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要加强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四)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72号)要求,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
(五)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工作。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兴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市投资、工作或置业的台胞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或已满额,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引导调整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所需信息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方便。
各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行政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维护教育公平。
各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严禁录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各公、民办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公办小学除由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联合招收的个别体育特长生外,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