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小学入学条件年满6岁及入学所需材料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划片招生,对口划片包括“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等方式。“单校划片”的初中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招收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企事业单位主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仍有空余学位的,须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范围面向社会招生。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规模、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原则,合理确定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招生范围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三)加强招生入学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计生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前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入学普查摸底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要指导初中学校做好与招生范围内小学的对口衔接工作,畅通学生入学渠道,规范入学程序,避免学生辍学或流失,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籍,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应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结果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强化宏观管理。强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责,统筹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招生录取机制。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统筹做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
(二)完善招生办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成绩采取等级呈现方式,一般分为A、B、C、D、E等若干等级;考查科目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自秋季入学的初中学生开始,普通高中招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可采取“分数+等级”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语、数、外3科采用分数表达。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比重,可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科考试成绩等值对待。清理规范高中招生加分项目,取消国家明确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
(三)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支持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录取方案,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实行综合录取、特长录取和推荐录取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特长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
(四)完善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度提高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比例。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相关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学校空余学位,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妥善安置。各市要研究制定完成义务教育后随迁子女升入普通高中的政策措施,保障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参加高中考试入学的权利。
(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各地要对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和检测鉴定,实施“一人一案”,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及时入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将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依据适龄人口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结合城镇化步伐重点抓好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和老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办好每一个教学点,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坚持把控制大规模学校和大班额作为衡量各地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监测点。
(二)规范招生秩序。各地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招生,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未经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特长班或实验班的名义招生。严禁公办中小学超范围招生。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各中小学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禁止高中阶段在籍学生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选择意愿,不得强制学生分流。严格执行教育部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名目的违规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三)实行阳光招生。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宣传中小学招生政策,公开招生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义务教育划片范围、学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工作安排、咨询方式、招生结果、监督举报平台等。各地招生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动或者调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社区和家长了解周边每所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观念,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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