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经济开发区公办中小学报名时间和招生通知
丽教直〔2015〕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丽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办中小学秋季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招生计划
学校名称 | 初中一年级 | 小学一年级 | ||
班级数(个) | 学生数(人) | 班级数(个) | 学生数(人) | |
开发区第一中(小)学 | 8 | 400 | 10 | 450 |
开发区第二中学 | 2 | 80 | ||
开发区第二小学 | 2 | 70 |
二、招生对象
户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户籍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范围内,但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一)小学一年级:招收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一年级:招收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单位应为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政府;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凡不符合在开发区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应该及时送孩子在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报名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第一类:户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的适龄儿童。
提供材料: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第二类:户籍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父母有一方户籍在开发区南明山街道的。
提供材料: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在开发区购置房产的。
提供材料:房产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已作银行抵押贷款的,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还未办理好房产证的,提供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是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户籍须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
3.父母在开发区经商、办企业的。
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最近两个季度的纳税原始凭证或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在开发区用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规定在丽水市本级连续缴满一年(8月31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提供材料:提供由开发区相应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满一年的税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清单、合法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开具的入学就读推荐书、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单方在开发区用工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按规定在丽水市本级连续缴满一年(8月31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提供材料:(同4)
(三)第三类: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由开发区相应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提供材料:提供由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合法的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开具的入学就读推荐书、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报名初中一年级的,还需提供小学阶段《学生基本信息表》(盖上学校公章),及素质报告单或小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7月10-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1.符合第一类条件的报名时间为7月10日;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报名时间为7月11日;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报名时间为7月12日;
4.补报名时间为7月25日。
(二)报名地点
各相应学校。
(三)报名办法
1.符合第一类条件的适龄儿童监护人直接到原学区相应学校报名。
2.符合第二类和第三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各企业汇总、核实,在报名现场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后,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带上汇总名单和各员工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到相应学校报名。
3.不在企业工作并符合第二类和第三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直接到各相应学校报名。
(四)材料审核
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人员,集中对各适龄儿童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五、录取办法
(一)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监管和统筹协调下进行。相关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类依次录取原则,在第一、二类(第二类中五批对象按先后批次顺序)招收尚有招生余额的前提下,招收第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第三类人员按父母持有相应派出所核发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上表明的连续居住时间长短依次录取,直至招生计划满额为止。
(二)各招生学校于8月1日-5日在公示栏公布秋季招生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开发区秋季中小学新生入学对象。对公示有异议经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在开发区入学资格。
六、招生纪律
(一)报名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如发现企业提供假证明,由开发区管委会对作假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七、咨询电话
开发区第一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