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小学学区划分,直小学招生范围服务片区
今日,泉州市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出炉,具体招生服务片区公布,快来看看你家孩子读哪个学校!
今年秋季,泉州实小招生服务范围适当扩大,具体扩大范围:①县后街单号41-91号,双号72-92号;②米仓巷1-11号(含米仓小区)。
具体招生意见如下:
【关于秋季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招生计划
泉州实小:400人;
师院附小:400人;
晋光小学:250人(南俊校区);350人(东海校区);
第二实小:200人;
第三实小:216人。
注:1.今年秋季,泉州实小招生服务范围适当扩大,具体扩大范围:①县后街单号41-91号,双号72-92号;②米仓巷1-11号(含米仓小区)。
2.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招生方案另定。
二、招生年龄
秋季学期招收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入学。
三、招生对象
1.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产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1)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2)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3)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
(4)服务区范围内的同一套居住房原则上每三年只能解决一个适龄儿童入学。
2.招收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并且符合“闽教综〔2009〕16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借读情况: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3.招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综〔2013〕6号)文件中规定的福建省、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的子女;
(2)泉州市引进的民营企业第一、二类别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子女。
四、招生程序和时间
1.6月20日(星期一)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3日(星期日)进行新生登记,新生登记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
7月13日前完成第1类、2类、3类对象的招生;
7月15日公布区内符合第1类、第2类、第3类招生对象,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7月18日将申请派位名单报送市教育局。
2.如有剩余学位,各小学可根据实际采取电脑派位(或抽签)等办法解决部分入学需求,电脑派位(或抽签)时间统一为7月23日(星期六)上午9∶00。派位后当场公布派位结果。如果未被派中的,则应回原户籍迁出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服务区学校就读,或由市教育局协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3.8月1日分发录取通知书,招生工作结束。
五、招生办法
1.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1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
2.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2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提供居住和符合借读条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泉州市市直小学一年级借读申请表》(见附件一)。
3.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3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
4.其他在服务区域内暂住(租住)的适龄儿童入学问题,由市教育局协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招生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其中“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必须于6月1日前在学校网站公布,其他按招生程序时间进行公布。
2.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3.各校要严格控制好学校班生规模,原则上一年级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不得招收不足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
4.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各校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5.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学校应于招生期间设置并公布咨询电话,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6.学校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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