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小学一年级和初一招生报名时间和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新高考网

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义务教育领域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1.实行属地划分学区。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划分纳入属地管理。鉴于一些区域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各区(市)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2.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区(市)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规模、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全覆盖、无盲点、便民生”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定辖区内每所小学的招生范围。对已明确招生范围的学校,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区域不明确或新建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根据学校建设规模和招生能力划定招生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审慎论证,适当对学校招生范围作出调整,重新确定的招生范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3.严格控制入学政策年龄。小学入学政策年龄为6周岁(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严禁招收学龄前儿童入学,严禁提供虚假信息入学,禁止在校在籍生重复报名。初中学校禁止招收非毕业年级学生。

4.规范招生秩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招收的新生提倡按性别随机编班,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考试或测试,严禁设立“特色班、重点班、实验班”。

5.规范跨区域招生。各区(市)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收跨区域学生过程的监管和调控,严禁公办中小学超范围招生。严格控制非正常跨区、跨片、跨校招生行为和转学行为。

6.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跨区(市)招生须报生源所在地和招生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并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名单报送至生源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7.严格控制学校招生规模。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实施方案,抓好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和城镇学校新建、改扩建工作,降低学校规模,控制招生班额,减轻学校入学压力。市对区(市)、区(市)对学校规模和班额实行监控机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将作为衡量各区(市)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8.实行招生情况上报制度。中小学招生实行校长负责制,招生计划审批制,招生情况申报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学校招生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招收的超计划、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各区(市)中小学招生意见,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情况将逐级填表上报至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于7月25日前结束。

三、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

1.实行学区管理。各区(市)要统筹做好学区设立工作,将初中与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合理配置学区内各学校的教育资源,公办学校严格按学区招生,推行九年一贯、多校协同、资源整合等学区管理模式。

2.扩大优质资源共享。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升初中九年一贯对口划片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口划片包括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等方式。单校划片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根据小学生源情况,可以一对一、多对一。多校划片以城区学校为主,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可以一对多、多对多,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对于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

1.做好外来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畅通进城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通道,设立定点学校。按照相对就近、由近及远原则,合理划分定点学校的入学范围。实行定点学校片区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定点学校可与周边学校实行联动招生。凡符合《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枣政办发〔2013〕21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枣政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

2.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子女入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对于符合条件,学校仍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家长工作调动、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须由原毕业小学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籍证明,提供全国学籍号,到户口所在地辖区学校申请入学。

3.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区(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村(居)委会的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将留守儿童信息纳入学籍管理平台,对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建立与其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联系制度,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制定关爱留守儿童帮扶措施,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资助政策,保证留守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学困而辍学。对失学在外要求回原籍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辖区学校不得拒收。

4.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认真落实《枣庄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枣政办发〔2014〕51号),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

5.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书本费,对寄宿学生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

五、严格控制择校

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整治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择校现象,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区(市)为主,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整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违规择校现象重点,使违规择校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努力破解城区学校择校和大班额难题。

1.继续实行初中招生电子化分送。按照学区划分,初中学校实行对口划片招生,学生由小学毕业学校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学校,实行电子化分送,依据小学学籍建立初一新生学籍。未经区(市)、市教育局批准,没有到分送初中学校报到注册,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为择校生。

2.继续实行择校备案制度。对放弃原服务区学校就读资格,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入学、转学时需填写择校意向表。学校将择校生名单上报区(市)、市教育局存档备案,小学择校生升初中不予优先分送,初中择校生在高中招生时不享受指标生待遇。

3.继续实行高中招生指标生政策。完善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服务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办法,高中招生实行指标生政策;择校生不享受指标生政策;初中非择校生在其毕业学校就读不满2学年的,不享受指标生政策。

4.严格治理招生乱收费。认真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严禁区(市)、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六、加强学籍管理

1.严格审核入学材料。学校要认真审核新生提交的报名材料,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适龄儿童办理户籍,依据户籍信息注册学籍。

2.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采集学生信息,利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学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新生建籍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严禁有籍无班、班籍不符现象。新生电子学籍的注册工作必须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3.及时处理问题学籍。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对于未生成全国学籍号的问题学籍,学校要通知学生家长提供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汇总上报、修改变更学生信息。

4.规范人籍不符现象。把好招生入口关、守好建籍审核关,严禁学校擅自接收不能办理合法学籍的学生,严禁学校跨年级建籍,严禁学生变相留级。学籍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对不能建籍的新生或转学学生要及时汇报、通知学生家长,妥善处理,严禁出现新的问题学籍。

5.规范学籍变更时间。本市内转学原则上暑假办理。转往外市、外省的学生,以方便学生为前提,限时办理。从外地市回原籍就读的学生,经学校、教育部门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定时办理。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不转学,初三下学期不休学。平台关闭毕业年级学籍,初中学业考试期间关闭考试年级学籍,不再办理任何变动手续。

6.规范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由学校出具转学证,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并在平台上提交申请,持相关材料到转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出、转入学校要将转学证及回执分年度归档保存。

7.控制大班额学校转学。大班额学校学籍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和班额达到规定上限的学校,无学生转出的,原则上不再接收学生转入。

8.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籍在人在,严禁人籍分离。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持相关材料按程序报批,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学生转学要先审批后入校。学校、区(市)要明确责任,严禁推诿扯皮,责任上移。

七、严格控制辍学

1.及时掌握学生变动情况。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超过一周不在校,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情况,督促其返校。已转学的,学校要告知家长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2.关注重点群体。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顺利完成义务教育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流失,控制学生辍学,初中学校应尊重初中毕业生的选择意愿,不得强制学生分流,不得提前劝退学生离校,高中段学校不得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

3.严格监督考核。为有效控制学生辍学,将控辍列入初中升高中指标生分配的一个控制性因素。以在籍学生人数为基数,以参加初中学业考试和升入职业学校人数检测区(市)辍学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区(市)对学校教育综合考核。

八、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招生行为

1.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制止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

2.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各有关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宣传中小学招生政策,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观念,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学校招生过程监管,严格督查政策执行情况。二是严肃招生纪律,对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四是把规范招生、整治违规择校、违规收费作为督查办学行为的重要内容。五是将招生情况、学籍管理情况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实行阳光招生。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推行“五公开”,学校要将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就读条件、招生程序、招生领导小组以及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开,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中要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5.实行责任追究。中小学招生和新生建籍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的两个关键环节,实行问责制。对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学籍管理中出现问题学籍多,审查把关不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招生人员、学籍管理员、分管校长、校长的责任,在全市通报批评,学校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学校,取消相关人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资格;对于顶风违纪的,要给予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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