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小学初中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高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局,高明实验中学、区启慧学校:
为做好2017年高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佛教基〔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镇(街道)、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测)试,确保学区(地段)户籍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义务教育学龄(小学为年满6周岁)的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新市民随迁子女以及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公平接受教育。公办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教育〔2016〕20号)要求,实行按学区(地段)划分招生,严禁跨镇(街道)招生,严禁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争夺生源,确保各镇(街道)初中三年保留率。
2.严格控制班额,规范编班行为。各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6〕107号)要求,从2017年秋季开始,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要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小学45人,初中50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招生计划与学籍捆绑,超出规定招生计划数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入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必须实行随机均衡编班,同校同级各班中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构成比例要基本一致,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努力营造公平教育环境。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非起始年级已经达到或超过标准班额人数的,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3.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区直属学校中,2017年开始恢复设置高明区纪念中学初中部,计划招收七年级新生2个班(兴趣班,面向全区招生)100人,其中美术兴趣生50人、科技创新兴趣生50人;高明实验中学初中部计划招收七年级新生8个班320人,其中2个兴趣班(面向全区招生)计划招收艺术兴趣生40人(其中音乐兴趣生20人、传媒兴趣生20人)、足球兴趣生40人;高明区启慧学校计划招收适龄残疾儿童新生约10人(详见附件1)。
各镇(街道)所辖小学、初中的招生方案由各镇(街道)教育局拟定,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招生方案必须尽量细化,包括各校招生计划数、学区划分、招生日程安排、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招生具体办法及投诉咨询电话等,做到“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学工作。各镇(街道)教育局要切实做好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申报、政策性借读生资料审核、学位和积分公布、安排入学等工作,在满足学区内户籍生就近入学的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次序,招收新市民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各镇(街道)教育局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按照户籍生、政策性借读生、普通借读生三个类别分类分批组织。户籍生招收完毕后,需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剩余学位,政策性借读生可根据学校学位的情况自愿选择报读公办学校,当报名的人数少于招收户籍生后剩余学位数时直接录取,当报名人数多于招收户籍生后剩余学位数时需要通过抽签的办法来决定录取的名单。各镇(街道)教育局完成政策性借读生的招生工作后,向社会公布接收普通借读生的学校及可提供的剩余学位数,确定普通借读生积分入学分数线。
5.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优教服务。各镇(街道)教育局要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佛府办〔2017〕4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7〕34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第一类对象的统筹协调和第二、三、四类对象的绿色通道入学优教服务。
6.落实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4〕3号)精神,优化办理流程,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二、做好招生信息发布工作,依时完成各项招生任务
1.做好招生信息的“四轮发布”。根据《2017年高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行事历》(附件2)工作安排,各镇(街道)教育局和各学校必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招生工作:
(1)4月15日前,各镇(街道)教育局将今年招生工作方案、各校招生计划等情况报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以及在每个时间节点前填写好《佛山市高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情况一览表》(附件3)上报区教育局。
(2)5月25日前,各镇(街道)教育局完成学区内户籍生的招生工作,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剩余学位数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及学位数。
(3)6月25日前,各镇(街道)教育局完成政策性借读生的招生工作,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剩余学位数报区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接收普通借读生的学校及可提供学位数,确定普通借读生积分入学分数线。
(4)8月1日前,各镇(街道)教育局完成普通借读生第一次排名录取工作后,向社会第二次公布剩余招生计划数及第二次积分入学分数线。
各镇(街道)教育局要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招生任务。
2.开展招生宣传“三进”活动。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服务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58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服务工作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的通知》(佛教基〔2016〕18号)等文件要求,各镇(街道)教育局为主要开展单位,到适龄儿童较多的社区(村居)、企业以及部分情况特殊的家庭进行招生宣传,可结合各镇(街道)流管部门的“新市民服务三进活动”开展宣传工作,填写好《2017年高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服务“三进”工作安排汇总表》(附件4),于4月2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佛山市阳光招生网”实行基础数据汇总生成的方式,对以镇(街道)为单位填报数据的方式,自动生成信息发布数据。各镇(街道)教育局要指定专人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其中招生工作方案和“四轮发布”信息应按照工作时间节点在“佛山市阳光招生网”及时公布。(操作指示详见附件5)。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各镇(街道)、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招生方案,落实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招生信息发布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宣传栏、年级会、家长会、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让广大家长了解招生信息、掌握招生政策、心中有数,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推进“阳光招生”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四制度”(公示、诚信、监督、评估监控等制度)、“六公开”(招生政策、报考条件、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咨询及投诉结果等公开)、“六不准”(不准违反招生有关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不准影响和干扰招生秩序、不准协助和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六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招生学校等监督)的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届小学和初中毕业生的信息提供、倒卖给其他招生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或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各镇(街道)、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招生咨询投诉电话;严禁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得把竞赛成绩、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报名和招生的依据。区教育局将适时开展招生工作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作出严肃处理。
区教育局设立招生投诉电话,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电话:88282336、8823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