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来源:新高考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全市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教育公平,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户籍学龄人口、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切实摸底排查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下同)。

初中一年级(七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二)建立健全控辍保学机制。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双线四包”和联控联保责任,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认真排查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入教不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实时监测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避免小学毕业生辍学情况发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休学的,家长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或选择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方式,应当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家长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北海市2020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划片招生、电脑派位、免试入学”原则。

1.划定服务片区招生。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招生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学校数量较多的县区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

2.采取划定服务片区招生和随机派位招生相结合。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学区制形式,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可直接安排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限额的学校,要通过公开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按班额标准招满为止,其余生源就近安排到周边片区有学位的其他学校就读。

3.采取公开电脑随机抽签方式招生。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招生,按学生所填报名信息与各中小学的招生数来定,由电脑随机抽签,直至抽完为止。抽签结束后,随亲到外县、外省就读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就读资格,空缺名额不得递补。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以冬令营、夏令营、开放日等各种方式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从2020年起,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严格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行为

(一)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订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下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与招生简章必须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发布。发布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群众、违规招生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行政监督,如发现有违规招生的情况,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二)依法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域范围招生。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区域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剩余计划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小学招生范围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初中招生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方式。从 2020 年起,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 1 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定限制性报名条件。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招生入学电子平台受理报名。

(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方式。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录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系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或推荐,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要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发或推荐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如符合公办学校报名条件的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可在招生计划内直接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或单位)在职教职工子女、配建小区居民子女,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录取。

三、严格规范特殊群体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一)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提供以下合法有效报名材料:户口簿(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要简化审核流程,以上材料只能减少、不能增多,不能随意提高入学门槛,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当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平等权利,促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尽快融入学校和城市生活。对于随迁子女转入我市学校就读的,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合法权益。

(二)保障留守儿童入学。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各县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情况,摸清底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入学的留守儿童,要主动联系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督促其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入学。要落实教育脱贫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帮助其做好报名入学工作。要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失学、辍学。

(四)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纳教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要会同当地残联等相关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摸底调查,根据适龄儿童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及家长意愿,合理安排每一名适龄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对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要协调卫计、残联、社区等各方资源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和公办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入学。要做好入学残疾儿童学籍管理工作,特别要为送教上门残疾儿童建立学籍。学校要根据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等个体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方案,做到“一生一案”。

(五)保障优待群体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规范民族班和国际班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民族班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生计划和具体招生办法,纳入本辖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统一实施。中小学民族班招生应当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接受民族双语教育的学生倾斜。严禁中小学民族班超范围、超对象招生,严禁以民族班名义跨地域“掐尖”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按现行政策执行。国际班学生实行独立编班,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普通班级。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四、强化招生入学工作监督

(一)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各县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早着手、早部署、早宣传,分年度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应通过在社区、村委会张贴《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办法以及报名所需带的各种证件。以招生划片方式、招生范围、招生办法为重点,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持续宣传招生入学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获得社会广泛认可。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不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升学率”和考试成绩排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主动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和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要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增进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认识和信任,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意义,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导问责。各县区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招生入学工作生态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还要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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