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月三放假安排表格三篇
广西2017年三月三放假安排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8号政府令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壮族三月三”和清明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壮族三月三”期间,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即3月30日、31日(农历三月初三、初四)放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精神,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2日至4日,4月1日(星期六)上班。为营造我区“壮族三月三”良好节日气氛,本自治区内4月1日(星期六)放假调休,4月8日(星期六)上班,即“壮族三月三”和清明节放假时间为3月30日至4月4日。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旅游文化消费品牌的工作部署,组织引导开展好今年“壮族三月三”节日的相关活动,把“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打造成一个集民族文化、群众体育、风情旅游、特色消费于一体的旅游文化消费品牌。
三、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关于“三月三”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规定:“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关于我区“壮族三月三”放假期间工资报酬支付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壮族三月三”的2天假日为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的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