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版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及级别工资档次对照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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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所任职务系指1993年9月30日所担任的职务,任职年限系指聘任该职务当年计算到1994年的年限,属虚年。

(2)工作年限系指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到1994年的年限,属虚年。学期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3)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或等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在套改中,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1994年。

(4)工作人员按照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的,可按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

三、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及套改办法

1、由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适用于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主要体现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和工作能力的大小,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2、确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政策杠子。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下的,对应初级工;工作年限16-30年的,对应中级工;工作年限31年以上的,对应高级工。这种对应关系仅限于93年的工资套改及后来调入的,1996年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施后,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

3、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将本人1993年9月30日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

例:某初级工,工作年限11年,工改前的基础、岗位工资为82元,工龄津贴11元,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64元,合计为157元,刚好等于新工资标准初级工二档的工资额,再根据11年工作年限,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可套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二档,最后确定,这位初级工的工改后的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三档169元。

4、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93年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中,从劳动部门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不与新工资标准挂钩。

(2)“工作年限”计算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3)套改岗位工资后,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取得的岗位工资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确定的岗位工资执行。

第三节1993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改政策

一、工改前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按照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确定办法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部发给;退休人员,退休前职务工资和津贴根据工龄按一定比例计发【教龄满30年(女25年)的按100%计发】。

工人的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的技术工人退休时,根据工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政策

按国务院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1993年工改中,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35元。

第二章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运行

第一节工资标准的调整

1、第一次调整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2、第二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薪(1999)2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1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三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月人均10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四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9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月人均8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五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5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讲述这五次调资,主要是便于大家了解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演变过程,同时,在确定调动工作、专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事业单位“双肩挑”等人员的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顺序进行计算和套改。在这几次调整标准时,遇有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与调整标准增加工资的时间相同时,除2001年10月1日调整标准应先按照晋升职务人员的办法先确定职务工资,再调整工资标准外,其他几次都采取了可分别计算的办法,既可以先调整工资标准后再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又可以先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后再调整工资标准。也就是常说的那头高按那头处理的办法。

第二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晋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份起兑现工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考核不合格予以降职、低聘的,从任免机关作出撤职、低聘决定次月起,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参考文件: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6]13号,鲁人[1998]15号。

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必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才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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